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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酿事故 罚款判刑逃不了

2020-04-23 11:28:14 来源:稷山法院作者:宁晓亮 李晓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最基本的认知,偏偏有些“胆大”人士去触碰酒后开车这条“高压线”,以身试法。稷山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被当庭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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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7日被告人薛某酒后驾车上路,与前方李某的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被告人薛某脑挫裂伤、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薛某驾驶的车辆起火自燃。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薛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42.82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向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五千元,且一直住院治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9103日被告人宁某与朋友聚餐饮酒,醉酒后仍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回家,在路上与韩某的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经鉴定为247.73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宁某向韩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八百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现阶段疫情防控已成常态,大部分地区已逐渐实现复工复产,一些人思想开始松懈,聚餐饮酒甚至酒驾,酿成惨祸。疫情防控尚未结束,要坚持绷紧防疫之弦,聚会聚餐时要注意安全,更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小贴士: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吕江】